案例:2003年4月5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手续由吴某代办,王某将本人的身份证件、个人印章交给吴某,同意吴某代为签订借款协议,并代王某在借款协议上签署王某的名字。借款协议约定,看借款数额为50000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式等事项。协议签订后,张某将借款汇入王某的账户中。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为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吴某在得知张某曾经催促王某偿还借款后为王某出具一份书面声明,“此笔款项是我个人使用,该笔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我本人偿还”。张某经催促还款无果后将王某几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在庭审中,吴某向张某表示此笔款项是其本人使用,其自愿代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且其自身也有偿还能力。经过考虑张某申请撤销对王某的诉讼。随后法院判决吴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虽然借款协议经吴某代为办理,但王某明确表示同意的吴某以他的名义办理借款,因此吴某以王的名义办理借款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吴作为代理人与张(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此行为对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将借款汇入王某的账户中,完成了支付借款的协议义务。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吴某自愿偿还该笔借款,经过法院同意张某同意撤销对王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偿还借款。
律师建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他人名义借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一般来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在合同上签署姓名,但非本人签名并非意味着合同必然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的委托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本案中即为口头形式的委托。建议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当事人之间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合同,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