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超律师亲办案例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 的赔偿主体有几个
来源:魏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3
浏览量:518

案例:张某驾驶某号牌自卸车在公路上将行人某甲撞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将某甲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30天后某甲出院。张某驾驶的自卸车行车执照的所有人为运输公司,并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保险。期间当地交警部门给出事故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某甲出院后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但张某表示交通事故是由其造成的,但其受雇于李某,真正的车主是李某,李某将车辆挂靠于一家运输公司,应当由运输公司和李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某甲见主张权利无果,顾将张某、李某、运输公司和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对某甲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李某及运输公司对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认定驾驶员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应当由运输公司及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不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

首先,为该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某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事故发生后,由第三方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者给予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应当作为被告之一参加诉讼,其也是赔偿主体之一。

其次、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所有人应当包括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本案中名义的所有人为运输公司。因肇事车辆在运营过程中使用其名义进行运输并承揽业务,且运输公司按月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运输公司对该车辆享有运营利益,因此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亦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参加诉讼。因实际所有人对该肇事车辆具有现实的利益,该车辆所有的运营利益大部分归于该人,因此其应当作为赔偿主体之一参加诉讼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挂靠人与被告靠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驾驶员张某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本案是由于其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的,但在本案中其并不是赔偿主体,因为事发当时,其驾驶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是受雇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此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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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超
  • 执业律所: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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