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6日,甲的儿子因为突然患病,急需30万元到上海一家专门医院看病治疗,甲因是一名下岗工人,每天靠找些灵活儿挣钱度日,家中无此笔巨款,因此经人介绍到某借贷公司借款30万元,双方经过协商借款30万元,两个月还清,每月及利息为3万元,同时约定甲将其自有公产房以买卖的方式抵押给贷款公司,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双方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借贷合同时,贷款公司仅支付借款24万元,预先扣除两个月的利息6万元。
借到上诉款项后甲带着儿子到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孩子的病虽然治愈,但是也花光了向贷款公司接到的24万元。甲回到家中因无力偿还借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四个月,因此被贷款公司以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要求甲回忆当时借款时的情景,并积极组织相关证据。在开庭时律师在辩论及最后成熟中明确表示:房产的价值远远高于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的交易价格,房产的市值与交易价格已经远远超过30%。贷款公司的买卖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因为甲在其子重病需要到上海进行治疗急需一笔巨款时,无奈之下向贷款公司借款,且向贷款公司借款是一个没有选择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父亲面对儿子的生命与身负高额利息可能在就医治疗后无家可归的两难境地面前,每一个父亲都会选择前者,这就是伟大的父爱。同时律师在得到甲的同意后向法庭表示,甲将积极筹措款项,希望在尽早的期限内偿还借款。
基层法院一审庭审中,向原告明示本案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如果原告贷款公司拒绝变更案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贷款公司拒绝变更案由由,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贷款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驳回了上诉人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